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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制度政策解读
07-11-13 10:58:47   点击:  【

  

一、为什么建立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制度

建立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制度,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解决未享受医保补助的原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这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顺应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1、未享受医保补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失业人员。

3、已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原乡镇农机厂、运输站、江海窑业社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

三、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办法

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1、退休人员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00元。

2、失业人员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140元。

3、所有参加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对象必须同时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60元。

四、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申报、缴费办法

1、凡符合条件的对象于11月1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下同),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2008年度参保缴费手续(退休人员凭退休证、工资卡、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处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以后每年的续缴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大病互助保险费,失业人员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缴纳,退休人员在与其签订协议后,每年在1月份发放的养老金或生活费中扣缴。

2、统筹对象必须连续缴费,未在2007年11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手续六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需转为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其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如下办法处理

1、原已参加“35%住院医疗统筹”并已发生抵扣金额的退休人员,在扣除已参加“35%住院医疗统筹”的应缴款(4000元÷240月×已参保月数)后,余额退还其本人。

2、原已参加50%住院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已趸缴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已参加该险种的应缴款和已参保年度每年60元的大病保险费后,退还其余额和已发生的抵扣款。

3、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已趸缴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其应缴款(已趸缴的医疗保险费÷240月×已参保月数)后,余额退还其本人。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要求转为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其办理时间为2007年11月份(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卡),以后不予办理。

六、参加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后,可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对象,可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下同),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六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凡补缴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期间个人缴纳部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额之间差额的,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参保年限,可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补缴差额的缴费基数,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

七、汇龙、吕四港镇原镇属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可参加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通知》(启政发[2007]68号)文件精神,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汇龙、吕四港两镇的原镇属改制(破产)企业未享受医保补贴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可参加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补助资金分别由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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