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免费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此外,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第四条全民健身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或授权机构(以下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第八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群众性体育比赛应当突出大众性、民族性、趣味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免费提供健身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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