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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总公司原副总孙俊获刑16年
08-08-21 08:18:27   点击:  【

  

晚报讯  记者从我市检察机关获悉:由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的南通开发区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孙俊涉贪案,日前已判决生效:法院判处被告人孙俊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3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孙俊今年46岁,大学文化,先后担任南通开发区总公司贸易管理部经理、
副总经理等职,2007年8月10日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法院查明:被告人孙俊在担任总公司贸管部经理、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底,先后3次侵吞本公司公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其中在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孙俊利用其担任总公司贸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修改配额使用审批单的方式,将2003年以他人名义购买总公司配额的价格降低,侵吞总公司配额转让使用费人民币70万元;2004年下半年和2006年12月份,孙俊还采取类似手段,相继侵吞本公司应得的配额转让使用费6.3万美元和63万元人民币。

  另外,办案机关还查明孙俊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张女谋取利益,于2004年5月收受张女通过他人转交的人民币30万元。当日,被告人孙俊分给其副手——南通开发区总公司贸管部原副经理谢翠峰人民币15万元。2006年初,被告人孙俊利用其担任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总公司公款人民币170万元借给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孙俊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孙俊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孙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此前,南通开发区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另一被告人谢翠峰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记者郭小平 通讯员喜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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