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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眼睛由谁赔偿损失?
08-02-14 19:59:55   点击:  【

  

[案情]

陈某之子四岁在玩耍时,走到邻居商店的一箱啤酒前,箱内一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陈某之子的右眼被飞起的碎瓶口击中,流血不止。经紧急抢救,做了2个多小时的手术,将陈右眼球上长达10毫米的伤品进行缝合,共5针;眼外伤缝合了数针。造成陈某之子右眼视力减弱,接近失明。住院治疗1个月,共花去医疗费30000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即找到某烟酒店要求赔偿所。烟酒店认为,啤酒由厂方直接送货。如是质量问题,应当找某啤酒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讼来院,请求某啤酒厂依法赔偿一切损失。

[审判]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之子右眼损伤是由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遂判决某啤酒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050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也是一起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须具备如下条件:(1)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因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不管制造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者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2)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这种损害可能是购买者、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可能是购买走、消费者在使用不合格产品时,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3)损害发生的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包括产品本身存有缺陷,如质量水达到规定标准;虽产品本无身缺陷,但对如何使用该产品缺少正确适当的使用说明两个方面。(4)损害的发生与产品量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这种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受害人对向谁索赔有选择权。即使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仓储者、运输者造成,受害人也可直接身制造者、销售者索赔,然后再由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向有过错的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本案中的陈某所受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是直接由啤酒瓶质量不合格爆炸造成的,符合这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本案中某啤酒厂是产品的制造者,烟酒店是销售者,而受害人起诉的是某啤酒厂,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和、第122条规定,判决由某啤酒厂承担某医疗费、误工损失以及合理的补助费等一切损失。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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