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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责车受损 保险公司作理赔
08-05-01 20:27:36   点击:  【

  

案 情

2007年2月8日,某甲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为苏xxx;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9月16日,某甲在行车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苏xxx车严重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因某甲与货车司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便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无奈,某甲诉诸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万元。近日,法院判准了某甲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方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投保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看出,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在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获得理赔的前提条件是向第三方提起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投保方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能够及时、完全得到补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因第三人行为使保险标的受损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先行向投保人赔偿后,取得向第三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即对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有先予赔偿的义务。

据此,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先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车损险的赔偿金。启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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