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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离职未通知客户,相应责任公司承担
08-05-01 20:28:54   点击:  【

  

案   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2000年4月双方第一次签合同时,甲公司经理对乙公司说,以后业务均由业务员王某代理。之后,甲公司每次与乙公司签订业务合同,都由王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5年3月,王某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加工家具合同,总价款15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5万元。当天乙公司将5万元预付款汇入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由于与王某是老关系,乙公司没有要求出示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加盖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王某签订合同。两个月后,乙公司不见甲公司发货,询问得知王某5个月前就离开了甲公司。乙公司让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被告甲公司承担王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原告乙公司的加工合同。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表见代理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本案从客观事实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王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双方曾明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均由王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乙公司)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王某可以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从事商务行为。在2005年3月签订合同中,王某提供了加盖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王某离开公司后甲公司未及时通知到乙公司,因此虽然乙公司未让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存在一定过失,但此过失不妨碍其有充分的理由确信王某仍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甲公司承担王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乙公司的加工合同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启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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