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百业时讯 江海时讯 启东概览 江海歌行 政务指南 财经频道 热点网摘 循环经济 科技成果 百业搜索 人才供求 房屋租售 征友信息 美容保健 美食世界 家装园地 旅游之窗 以案释法 一卡通 企业之声 商会在线 民营经济 信息超市 产品导购 启东社交园 启东博客 启东沙龙 电子警察 网址大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正文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08-06-24 09:25:17   点击:  【

  

案 情

张女与薛男原均有家庭,二人相识后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并生育一子小丁。过后两人分居,并达成了孩子抚养协议:小丁跟随张女生活,薛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至小丁独立生活时止。

现小丁已上幼儿园,随着生活指数的提高及孩子教育费用的增加,张某与小丁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增加生活费并承担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评 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丁虽系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但其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双方达成抚养协议之后,随着社会生活指数的增长,加上小丁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产生的相关费用属合理支出,原告在原有基础上要求被告增加生活费及承担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启东新闻网
 

 

 

文章排行

百业时讯

江海时讯

网 摘

财 经

 

最新以案说法
 
Copyright© 2006 128qd.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启东百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48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050048
热线电话:0513-83115601 不良信息举报:0513-833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