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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虽有提醒不能免责
08-06-24 09:23:49   点击:  【

  

案   情:

某工程公司承建了一段道路改造工程。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告表明,施工期间该路段为全封闭路段,机动车辆请绕道通行,严禁进入施工区域。该公司在相关路口、桥头设置了禁止通行警示标牌和防护栏,但部分防护栏在施工期间被人损坏。期间,陆某驾车驶入,碰上因施工产生的凹地,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入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3917元。现陆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23917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评   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就须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严格责任条款。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法律上对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我国法律承认在严格责任下加害人可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从而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在加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虽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发生在被告施工路段,虽然相关部门和被告都作了相关安全提醒,但施工期间部分安全设施被人损坏,被告未能及时修复,致使施工路段仍处于可通行状态,被告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使施工路段处于全封闭状态,故本起事故不存在完全免责的情形。原告驾驶机动车不慎驶入因被告施工凹地,应属地面施工损害事件,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不存在主观故意。原告夜间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意识到有一定的危险,谨慎驾驶,但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考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启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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