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认为,刘宝之虽然是无证驾驶,但在本案中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家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宝之无责任。至于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不应该得到法院判决赔偿的观点是不可取的,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无证驾驶的,但交警在判断责任的时候也不是全凭驾驶证来判断的,是综合其他事实一起判断责任的。比如说,一个人无证驾驶,靠右行驶被对方靠左行驶的车所撞,此时,无证驾驶者只违反了无资格上路的行政法上的责任,但从民事角度、发生相撞的因果关系上看,对方车辆靠左行驶的违法行为才是真正的原因。因此,无证驾驶,更多的违反了行政法上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应该成为审理保险合同的民事判决依据。死者投的是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根本就不应该把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作为免责的条款,甚至觉得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里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就是一个霸王条款。这种观点还认为,对事故的发生,死亡人刘宝之一点责任也没有。如果对事故的发生,确实与死亡人刘宝之无证有关--不懂交通规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以不赔偿---毕竟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此人人皆知--法谚云: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得利益。
泗阳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本案虽是无证驾驶,但由于被告没有对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向刘宝之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赔偿不会宣扬无证驾驶可以得到社会承认的态度,相反,可以宣扬重视生命价值的理念。因而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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