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于2007年10月通过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钱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租赁给黄某。租赁期限为一年半,租期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3000元,6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于2007年11月1日付清,另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后赵小姐按约支付了租金及保证金共计2.1万元,入住该房屋。黄某入住不到一周,一名男子自称是该房屋业主,将黄某赶出该房屋,这时黄某才得知出租给自己房屋的钱某根本不是真正的业主。黄某立即找中介公司交涉,该中介公司与黄某达成了协议,约定因该中介公司没有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就将房屋租赁给黄某,因而给黄某造成了损失,所以愿意承担黄某的损失2.1万元,自11月起分期七个月偿还,每月偿还3000元的方式支付给黄某。但在支付两个月之后,中介公司就再未履行承诺,尚有1.5万元余款未支付。无奈之下,黄某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评析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居间人忠实和尽力的义务,向黄某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黄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中介公司已与黄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中介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该中介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黄某起诉要求该中介公司支付余款,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判决中介公司向黄某支付1.5万元。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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