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小时内,两位市民在市区世纪联华超市消费时,停放在该超市停车场的助力车不翼而飞。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两人向该超市讨说法均未得到重视。7月12日,两位事主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遭遇。
事由
半小时内2顾客丢了车
7月11日20时40分,市民张胜友前往世纪联华购物,并将一个多月前用1650元购买的助力车停放在该超市的“摩托车停放处”。21时10分,张胜友在停放处发现,自己的助力车不翼而飞。
当日21时10分左右,另一位市民张凌鹏也将自己的助力车停放在世纪联华超市的“摩托车停放处”。10分钟后,他购物完返回停车处时也发现助力车不见踪影。张凌鹏说,他的助力车是7月3日花2200元购买的,车内有一套工作服、一双鞋、一件雨衣和一顶头盔。
两位事主说,他们停放助力车后,都上了防盗锁,没想到连车带锁不翼而飞。
事发后,两位事主拨打110报警,惠城区公安分局河南岸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事主
在商场消费应受保护
记者看到,该超市停车场设有“摩托车停放处”指示牌,还设有“自动助力车、自行车停放处”指示牌。另外,“特别提示”告示牌上写着“本车场仅供消费者朋友车辆免费停放,不负任何保管、损坏赔偿之责。”
张胜友告诉记者,当晚他到该超市购买饮料,是该超市的消费者。而自己的助力车在超市的停车场被盗,超市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张凌鹏认为,该超市的“摩托车停放处”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因为该停车处设有保安岗,又有保安员值班,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非常安全的停车场。由于该停车场缺乏灯光照明,“特别提示”告示牌的内容看不清楚,所以超市应负一定责任。张凌鹏说,他事后向超市讨说法,但有关负责人一直没有重视此事,这一做法令人气愤。
张凌鹏和张胜友一致认为,虽然超市没有收取保管费用,但所设的“特别提示”告示牌属于“霸王告示牌”,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超市
当天确实发生助力车失窃案
7月12日上午,世纪联华超市值班经理杨天炎告诉记者,7月11日晚上确实发生了助力车失窃案件,目前此事由警方负责处理。
对于两名事主认为超市应进行赔偿的说法,杨天炎直截了当地说:“没有什么看法,也不会发表什么看法。”随后,杨天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当天下午,记者从警方处证实了世纪联华消费者在该超市“摩托车停放处”失窃助力车之事。
律师
超市有错应担损失
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超市作为经营方,其提供停车场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属于服务内容之一,因此不论是否收费,该超市都应当尽看管义务。事主的助力车是在超市购物时丢失的,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事主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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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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