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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是租是卖,谁说了算?
08-08-16 14:52:07   点击:  【

  

 
  如何处置小区停车位,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会站在对立面,各说各的理。由此引发争议不断,甚至对簿公堂。深圳某小区,房子卖火了,开发商就把停车位也拿来出售。一个停车位虽高达三四十万元,可还是被有钱的业主抢购一空。而这一举动却引起了没买车位的业主的不满,他们认为,开发商在没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停车位的做法是不对的。

  深圳还有一小区的业主,花十多万元买下了一停车位,两年后,他把房子连同停车位一起挂牌出售,而接盘者只愿出钱买房子,不买停车位。业主最后把房子卖了,可停车位挂在中介许久却一直无人问津。由于该小区车位非常紧缺,那个闲置的停车位经常被人占用,这使得前业主十分恼火。他先是写警告条无效,他一气之下就把一罐浆糊涂在了停他车位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引起了车主不满,双方当场发生争执,闹到报警的地步……
 

  由停车位引发的争端,还有不少。据不完全统计,深圳目前停车位和机动车之比为1:3.33。近3年机动车年增长率为25%,而停车位增长率是15%,停车难成了普遍现象。曾有人做过调查,九成被访者称自己会将车开回小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开发商如何处置小区有限的停车位,自然会引起众多业主的关注。

  物权法相关规定

  引来三种理解

  “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小区停车位可租可售,但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这是2007年我国颁布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物权法》关于如何处置停车位的核心精神。《物权法》的实施,似乎可以给不肯罢休的停车位处置问题画上句号了。

  实际却不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小区业主对于小区内规划车位、车库,享有一种比小区外的单位或个人优先享用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时,社会上却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理解和实践行为,归纳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小区业主对车位的需要,开发商都必须首先予以满足。尤其不能高价卖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这是业主绝对优先的做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小区业主对小区规划车位、车库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所谓的优先,实际上是一种带有特定法律强制力的优先,不同于绝对的优先,也不同于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

  深圳律师

  租售前应征得业主同意

  由于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所以深圳出现了不同的处置方式和解释。到底这条法律该如何理解?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如何处置停车位,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华律师及执业律师杨磊。

  杨磊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本身存在着自身缺陷。因为当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车位是租是售甚至价格高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处理这些车位、车库的谈判就会陷入僵局,进而可能导致一方面大量车位、车库闲置不用,而另一方面业主又只能望“位”兴叹。显然,这种理解和做法,是有违立法者本意的;也是对充分利用停车位,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不利。

  第二种观点即业主对小区车位和车库,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对业主也会有较大的不利之处。这是因为:法定优先权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同等条件”,即业主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权。然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其很容易借助“同等条件”这一法定前提,来规避“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条款的束缚。因为只要小区外的个人或单位出价高于小区业主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认定小区业主未能达到“同等条件”,而丧失了行使优先权的资格,从而可以将车位、车库销售、出租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法律保护业主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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