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处服务范围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二、公证服务业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经济合同:按标的额收取;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3、证明收养关系:300——1000元;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50——80元;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300——500元;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200——400;4、办理证据保全:100——1000元;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有其它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三、公证员纪律
1、不准请当事人办私事;2、不准收受当事人钱物和礼品;3、不准接受当事人请吃;4、不准在家中接待当事人; 5、不准在家里办理公证事项;6、不准自定公证收费数额;7、不准私自收取公证费用;8、不准一人外出调查取证。
电话:335386 33353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