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受理事项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仲裁庭从立案受理之日起应于60日内结案,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可延长30日。

 

  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1、因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它争议。

 

  三、当事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收(含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的内容、事实和理由)。

  2、申诉人的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

  4、工资争议中涉及相应的工资条(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5、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4、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5、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劳动争议仲裁费收取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当事人人数

争议受理费

争议处理费

法律依据

3人以下

20元

按直接处理案件的实际开支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

4至9人

30元

10人以上

50元

 

  2、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3、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不予受理的案件不收仲裁费。

  咨询电话:3313596

  地  址: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