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窗口名称 |
审批服务内容 |
办理程序 |
申 报 资 料 |
许可依据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设置 |
零售药店设置 |
初审、上报 |
1、《南通市设置零售药店申请书》;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3、拟在零售药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健康证明(经药监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附“南通市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下同);4、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药师(中药师)、驻店药师资格证或连锁门店及乡村药店质量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及聘用意向书;5、拟设置药店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7、申请材料内容属实“承诺”(承诺书一)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责任“承诺”(承诺书二)。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所提供材料均须用A4打印及复印。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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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 工作日 |
免 |
生产批发企业设置 |
审查、上报 |
待定 |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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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 工作日 |
免 |